如何看待廣州老太太2萬元賣房給繼女,17年後反悔訴至法庭?
17年前,潘女士和繼母徐老太太協商,用2萬元買下了繼母佔有的房產份額,徐老太太亦到公證處立下遺囑。讓潘女士沒想到的是,多年之後,繼母竟私下到公證處撤銷遺囑並將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產份額。 海珠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徐老太太和潘女士簽訂的書面材料,應視為徐老太太同意在收到潘女士支付的2萬元工齡補償款後即放棄就該房屋享有的權利,徐老太太現在以其撤銷遺囑繼承公證為由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歸其所有以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分割析產、過戶手續,依據不足,最終判決駁回徐老太太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案
今日之局面,十七年前已現端倪。為了兩萬元的買賣,又是公證,又是遺囑,說明相互之間根本就沒有多少信任、親情可言。
契約這類東西,在一般的情況下,才有點約束力。稍有異變,就是廢紙一張。俺們以前學歷史,有一個情節經常出現:「X月X日,雙方簽訂了停戰協定。」結果是「墨跡未乾,硝煙又起。」俺從不相信、或者說「迷信」契約。如今,俺的生意也相當大(不是吹牛!),但是從不訂立所謂的「經濟合同」,諸位信與不信,悉聽尊便,但這的確是事實。那俺憑什麼讓對方也願意這樣呢?三個字:「憑良心」!比如,俺今日用一元一斤的價格,向您買了一萬斤大米,但才過兩天,米價猛漲至兩元一斤,這時,俺就告訴您:「老兄,大米的事,小弟對不住,今日補上五千元,算是賠罪,有錢大家一起賺才開心哦。」這就是俺的原則:寧願吃小虧,絕不佔大便宜。比如,俺未能如期交貨,那還用說嘛,立馬自罰五千!俺如此待人,他們也是如此待俺滴,根本不需要密密麻麻千條萬款的那個什麼「黑紙白字」(況且,有時候那就是一個陷阱,俺大老粗一個,不會咬文嚼字,分分鐘掉坑裡。您看西方人,辦個啥事,都要請律師,就是此理。美英大律師多如牛毛!)
老太太的案子,法院依法而判。但其母女間的糾葛,也只有當事人才真正清楚,「清官難斷家務事」嘛。俺以為,家人之間,切忌講「錢」,一講「錢」,立馬傷感情!「赤裸裸的金錢關係」,是俺們大加鞭撻的。吾國人最重親情,俺們懷一顆仁義之心,足矣!即使牽扯到利益問題,那也應先仁而後利。「利」,旁邊是一把利刀,真殺人之物也,豈能不慎哉?推而廣之,朋友之間,也請勿「利」字當頭,交心足矣!君子之交淡如水,最妙!